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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瑞星股份: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10  

证券代码:836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0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河
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除履行本制度第八条所述职责外,还应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
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的提议召开。
    需要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
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
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
开的,表决方式为通讯表决,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
意会议决议内容。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