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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瑞星股份: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10  

证券代码:836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9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
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内审部独立于公司财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内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内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
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内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
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
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
开的,表决方式为通讯表决,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
意会议决议内容。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