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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瑞星股份: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0-10  

证券代码:836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4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指引第 1 号》”)、《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河北瑞星
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
参加。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
持。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 1
次定期会议,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
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专门会议应由应由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
方式召开。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含如下内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明确、清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
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
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时亦同。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