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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晟楠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2023-05-15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证券代码:837006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Shengnan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城东工业园区科创路 1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零二三年五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关于限售的承诺

    本人(本公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
之日,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1
    本人(本公司)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
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
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
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本公司)承
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限售的承诺

    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
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
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
(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
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
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
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福晟投资(持股 5%以上其他股东)关于限售的承诺

    本合伙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
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
合伙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合伙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
    本合伙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本合伙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
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
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
(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
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
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如本合伙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合伙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
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合伙承诺届时将
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5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自公司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


                                       4
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
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
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两个月后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
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
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件;(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
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
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
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
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
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
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
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
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
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 1 项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
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
                                       5
实施本条第 1 项措施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
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
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
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
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
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
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公司以法律法规
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 2 项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本
条第 2 项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
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
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
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 3 项完成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本条
                                       6
第 3 项措施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就本预案进行书面确认时尚未
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
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
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 5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
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
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
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本预案的法律程序本预案自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7
    (三)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

    1、公司关于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监管银行、本次发行完成
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公司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
发行人存在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
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
回报能力,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
益,但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
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业绩公司未来将充分利用
优势资源,不断优化经营、降低经营成本,发挥公司产品和市场优势,进一步开拓
国内外市场,扩大产品销售规模,实现经营业绩持续、稳定增长,不断增强主营业
务盈利能力。

   (2)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公司重视对股东的
回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制度
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
利润分配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收益本次募集资金
到账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各方面资
源,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为新引进人员提供
充分、全面的技能培训,并通过积极开拓市场以及与客户的良好沟通,保障募投项
目投产后与市场顺利对接。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
期效益。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
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

                                      8
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
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按照制度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
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
用风险。

    2、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关于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在任何情况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在
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
的相关监管措施;

   (3)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
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支
持将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在
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
的相关监管措施;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
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
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相关要求。

    (四)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

    1、公司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
之回购承诺

    (1)本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前,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停止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回购本次已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上该等
款项缴纳后至其被退回投资者期间按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已缴
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若在本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
定本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
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

                                      10
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或者有权司法机构做出本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且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结论之日起的 30 日内提出预案,且如有需要,将把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在预案确定后,将积极推进预案的实施。

    (3)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
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设立投
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
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
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
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声明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
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
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

    (1)本人确认,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若因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将督
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将本着主
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
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
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

                                      11
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
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本人承诺,若因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
法回购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
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
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本次发行申请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
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
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
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
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
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若因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公司
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
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
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

                                       12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
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五)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承诺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分红政策
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可以采
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即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
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13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
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股份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
任何与股份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
接)。

   (2)在本人作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改变之前,本人将不会
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在本人作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改变之前,不会利用股
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身份从事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如因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对股份公
司遭受的损失作出赔偿。

   (5)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声明、承诺和保证即不可撤销,并
保证承诺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出具承诺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
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
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14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
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与公司之间未来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
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对公司的影响能力,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
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人在此承诺并保证,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内容,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
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八)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
行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事宜的承诺

   1、公司自取得《三级保密资格证书》以来,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
风险。

   2、公司历史上未曾发生过失泄密事件,也不存在因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而受到处
罚的情形。

   3、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根据相关规定
需要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后进行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不存在以保密为由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的情形。

   4、公司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中的内容均是公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内容属实,不
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

   5、公司已依据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并能够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15
   6、根据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已逐项审阅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公司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中的内容均是公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内容属实,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本人已依据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
行并能够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九)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
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
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进行公开再融资;

   ③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公
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
贴;

   ④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
进行职务变更;

   ⑤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
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
式确定。

       2、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6
   (2)如本人(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
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如果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
所有;

   ④如公司或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
本人(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方式及金额,以自有
资金补偿公司或投资者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3)如本人(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
者利益。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
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
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
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7
   ①在股东大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如适用),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暂不领取公司
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适用);

   ④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主动要求
离职;

   ⑤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以任何方
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
或津贴;

   ⑥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⑦如公司或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
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方式及金额,以自有资金补偿公司或投资者
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
者利益。

    4、福晟投资(持股 5%以上其他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本合伙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
监督。

   (2)如本合伙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本合伙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18
文件以及合伙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合伙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如果本合伙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④如公司或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合伙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本合伙将
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方式及金额,以自有资金补偿合伙或投
资者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3)如本合伙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合伙投资
者利益。

       (十)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关于因违法违规事项自愿
限售股票的承诺

    1、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本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后的 6 个月内,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全部股份,将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自愿办理限售手
续。

    2、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本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后的 12 个月内,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全部股份将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自愿办理限售手续。




                                        19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3、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0)330085 号、众环审字
(2021)3310167 号、众环审字(2022)3310185 号、众环审字(2022)3310186 号、
众环审字(2022)3310171 号、众环审字(2023)3300082 号)、财务报表更正事项
的专项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2)3310168 号、众环专字(2022)3310169 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3)3300079 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
明细表(众环专字(2022)3310217 号、众环专字(2023)3300077 号)等无矛盾之
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中引用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
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20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
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核
查和审阅,确认本所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所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江苏晟
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与
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8.40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1 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
股票发行价格的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
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21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
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
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
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
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
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1)暂定价格与审定价格差异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根据《军品定价议价规则(试行)》的规定,国内军品的销售价格由军方审价
确定,由于军方对新产品的价格批复周期较长,针对尚未审价确定的产品,交易双
方按照合同暂定价格入账,在军方批价后对差额进行调整。发行人军品审价周期和
进度主要受到有关审查部门的进度影响,距离最终完成审价获取审价批复的时间存
在不确定性,尚未完成审价的产品存在未来某期间集中根据军审定价的结果调整当
期收入的可能性。发行人主要产品尚未获得军方审价批复,因此,公司存在因军品
暂定价格与审定价格存在差异导致收入及业绩波动的风险。

    审定价格的确定将受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难以合理预
估暂定价格与审定价格的差异大小。为对审定价格的不确定性进行量化分析,对于
按照暂定价格确认的收入,假设审定价格较暂定价格的差异在±5%、±8.97%(自挂
牌至 2022 年末数据均值)、±10%及±15%,模拟测算对于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影响金
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情景        调整金额     占比 2022 年度营业收入      占比 2022 年度利润总额
   +15%          5,978.71                      43.04%                    112.51%


                                          22
    情景      调整金额       占比 2022 年度营业收入        占比 2022 年度利润总额
   +10%          3,985.80                       28.69%                       75.01%
  +8.97%         3,575.27                       25.74%                       67.28%
    +5%          1,992.90                       14.35%                       37.50%
    -5%         -1,992.90                       -14.35%                      -37.50%
   -8.97%       -3,575.27                       -25.74%                      -67.28%
   -10%         -3,985.80                       -28.69%                      -75.01%
   -15%         -5,978.71                       -43.04%                     -112.51%
注:本表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以暂定价格确认收入的金额为基数测算。其中 2021 年 5 月航空减
速控制器和航空阻尼器暂定价格发生变动,发行人已将本次暂定价格变动累计影响数于 2021 年
进行确认,上述两款产品以变动后暂定价格为基数参与上表测算。
    据此,审定价格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审价完成当期的经营业绩的波动加大。

    (2)暂定价格调整导致的盈利波动风险

    由于军品审价批复周期一般较长,在军方未批价前,发行人向客户交付的价格
按双方协商的合同暂定价格入账,出于会计核算谨慎性考虑,为保证收入确认的准
确性和及时性,发行人根据取得的最新证据对暂定价格进行调整,同时对暂定价格
调整的累积影响在当期进行确认。2021 年,发行人航空机械类产品航空减速控制器
和航空阻尼器暂定价格下调 23.10%,并对应调减营业收入 3,996.24 万元。因此,公
司存在暂定价格调整导致收入及盈利水平波动的风险。

    (3)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 2020 年、2021 年以及 2022 年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63.04%、56.16%和
66.86%,毛利率水平相对较高。未来,若原材料成本和人力成本大幅上升,或者主
要产品军方批复价格降低,公司面临毛利率水平下降的风险。

    (4)项目制合作结束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最终用户为军工企业等,由于军工行业最终为军方服务,由
于军方项目导向较强,发行人与客户开展的大部分合作是基于某型武器装备或者某
型武器系统而进行的项目制合作。若发行人出现研发方向选择偏差,产品质量不符
合要求或者对于市场未来发展信息获取不充分等问题,将会导致与客户在现有项目
制合作结束后,公司无法获取其他项目,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5)未来无法持续获取新客户的风险




                                           23
    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最终用户为军工企业等,由于相关产品系“非标准化”的个性
化定制产品,其研制通常需经过立项、方案论证、工程研制、设计鉴定等阶段,从
研制到实现销售的周期较长。且订单的下达由军方审批程序、研发采购计划等多种
因素决定,导致发行人对于新客户订单的获取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如果发行人对新技术方向选择出现偏差、对新客户的需求把握不准、产品质量
不能持续改善、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不能吸引客户,公司可能在获取新客户的过程
中面临竞争失败的风险,将对公司未来业绩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2020 年末、2021 年末和 2022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10,535.36 万元、
12,814.35 万元和 11,713.07 万元,占当期末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64.04%、53.21%
和 56.13%。受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军品业务的结算特点及对主要客户收入规模上升
的影响,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相对较高。随着公司航空机械类产品和综
合电源类产品的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公
司可能出现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者无法收回的情况,这将对公司的经营活动现
金流量、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涉密信息的特殊披露方式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判断的风险

    公司业务主要为军品业务,部分生产、销售和技术信息属于涉密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
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涉密信息应采取脱密处理的方式进行披露,部分无法
进行脱密处理或者进行脱密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信息,应取得国防科工局批复
同意后豁免披露。

    根据《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防科工
局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出具《国防科工局关于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特殊财务信息豁免披露有关事项的批复》(科工财审[2022]866 号),公司据此在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过程中对可能导致国防
秘密泄漏的信息进行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后汇总披露。投资者将因上述涉密信息豁
免披露或脱密披露而无法获知公司的部分信息,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精确
判断。

    4、涉密信息泄露的风险
                                       24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任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须经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发行人已取得保
密资格,存在因一些意外情况发生导致有关涉密信息泄露的风险,如果发生严重泄
密事件,可能会导致发行人丧失保密资格,不能继续开展军工涉密业务,进而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5、对中航工业依赖程度较高且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我国军工企业普遍面临客户集中的情况,这是由我国军工行业高度集中的经营
模式导致的。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包括以中航工业、航天科工、中国兵器、航天科技
等为代表的国内大型军工集团、军队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军工企业。2020 年、2021 年
和 2022 年,以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计算,发行人来自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收入占比在
90%以上,发行人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依赖程度较高,
其生产经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一方面,若军工行业未来整体发展政策以及预算
水平发生变化,导致军工集团等客户产品需求大幅减少,将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另一方面,客户集中度过高对公司的议价能力也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中航工业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 79.80%、68.69%和
90.95%,对中航工业依赖程度较高。如果未来中航工业产品需求因军工行业政策、
国防预算等产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中航工业及其下属单位对于公司的采购减少甚
至停止,将会使公司收入出现大幅下滑的风险,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6、不能持续取得军工资质的风险

    公司收入和利润的绝大部分来源于军品业务,公司已经取得了相关军品承制所
需的必要资质,包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
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和《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
等资质每过一定年限需要进行重新认证。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取得上述全部资质,
将有可能无法从事相关军品的生产,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竞争加剧风险

    随着国家战略的深化推进,民参军、竞争性采购逐步放开,或者新的跨界竞争
者的加入将使产业竞争逐渐加剧,原有市场格局可能出现变化,公司可能面临新的


                                      25
竞争对手带来的竞争风险。若公司或公司产品不能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未来
公司产品可能被行业内新增竞争对手的竞品所取代。

    8、行业政策风险

    自 2007 年《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下发以来,
军工业务逐步向民营企业开放。2017 年 8 月科技部、军委科技委联合印发《“十三
五”科技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规划》,部署“十三五”期间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有
关工作。2021 年 8 月 20 日,陆军装备部发布《关于加快推动陆军装备高质量高效益
高速度低成本发展的倡议书》,倡议要坚持质量至上、效益优先,坚持以高质量为
前提的低成本、以低成本为导向的高质量,全力推动高质量与低成本有机统一。若
国家对军工业务向民营资本开放的相关政策或军方采购政策发生变化,将可能对公
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9、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学俊、苏梅、叶楠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47,526,696 股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70.63%;通过福晟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3,627,504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5.39%。尽管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制度,
公司实际控制人仍可能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发展战略、人力
资源、经营决策等重大事项进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10、规模扩大引致的管理风险

    公司成立以来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管理层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公司治
理结构得到不断完善,形成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随着本次发行后募投项目的实
施,公司资产和业务规模将大幅提高,对公司的人才、技术、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
的管理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的管理能力不能适应公司规模持续扩张的
需要,管理体制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公司存在规模迅速扩
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11、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补助变化的风险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 3 年,发行人
最近 2019 年至 2021 年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22 年 12 月,公司通过高




                                       26
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并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12
日,有效期为三年。

    2020 年至 2022 年,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分别为 261.42 万元、351.48 万元和
147.48 万元,占同期公司利润总额的 11.40%、11.05%和 2.78%。

    未来如果国家调整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或发行人税收优惠资格不被核准,或
公司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者相关政府奖励政策发生变化,
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2、全球经济周期性波动和贸易政策、贸易摩擦的风险

    目前全球经济仍将处于周期性波动当中,尚未出现经济全面复苏趋势,依然面
临下滑的可能。公司原材料中存在原产于境外的原材料,若未来贸易摩擦持续加深,
或相关国家贸易政策变动、对相关原材料进行出口管制等导致贸易摩擦加剧,可能
会对公司产品销售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到公司未来经营业绩,若相关供应商存
在供货延迟或无法按时供货的风险,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状况亦会产生一定不利影
响。




                                        2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 年 3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江苏晨楠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江苏晟楠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监许可〔2023〕696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
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
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 年 5 月 15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179 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
“晟楠科技”,股票代码为“837006”。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
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
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28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5 月 18 日

   (三)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四)证券代码:83700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8,728.72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9,028.72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300.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4,816,000 股(超额配售
选择权行使前);24,816,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2,471,200 股(超额配售
选择权行使前);65,471,2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000,000 股(不含
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3,000,000 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
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
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29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
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8.40 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 6,728.72 万股,发行后股本
为 8,728.72 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 7.33 亿
元。

    公司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
营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 2,164.62 万元和 4,603.52 万元,均不低于 1,500 万元;
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
计算)分别为 16.06%、28.46%,平均不低于 8%。

    综上,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2.1.3 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
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
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30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Shengnan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法定代表人                 叶学俊
  发行前注册资本             67,287,200 元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0 年 2 月 4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10 日
  公司住所                   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城东工业园区科创路 1 号
                             电子产品研究、开发与制造;二次电源、混合集成电路、
                             电子对抗设备、发电机、仪器仪表、传动机械设备、机械
                             减振设备、节能电器、机械配件、电气仿真设备研究、开
                             发、制造、销售;专用机电产品销售;车辆装备生产、销
                             售;航空电源系统总体、微波功率模块的研究、开发与制
  经营范围                   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
                             载设备销售;伺服控制机构制造;伺服控制机构销售;光
                             学仪器制造;仪器仪表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从事航空装备制造、军用电源领域相关产品的研
  主营业务
                             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C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225400
  电话                       0523-80721921
  传真                       0523-8799912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jssndz.com/
  电子邮箱                   snkjlujun@163.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董事会办公室
  的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鲁君
  的部门负责人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0523-80721921
  的部门电话号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叶学俊直接持有公司 25,667,400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1
38.15% , 为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 叶 学 俊 、 苏 梅 、 叶 楠 三 人 合 计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47,526,696 股 股 份 , 占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70.63% , 通 过 福 晟 投 资 间 接 控 制 公 司
3,627,504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39%,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叶学
俊与苏梅为夫妻关系,叶楠为叶学俊和苏梅之子。本次发行后,叶学俊、苏梅、叶
楠三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47,526,696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54.45%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 52.64%(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报告期内及本
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简历如下:

     叶学俊,男,1962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
历。1985 年 5 月至 1993 年 2 月,就职于泰兴县接插件厂,任销售员;1993 年 3 月
至 1997 年 12 月,就职于国营泰兴市八达实业公司,任总经理;1998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就职于泰兴市航联电连接器厂,任厂长;2009 年 5 月至今,就职于中兵航
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2015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
事;2022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苏梅,女,1968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86
年 8 月至 1994 年 5 月,就职于泰兴县大生服装厂,任会计;1994 年 6 月至 1997 年
12 月,就职于江苏洁莱雅集团公司,任出纳员;1998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就职
于泰兴市航联电连接器厂,任销售统计员;2009 年 5 月至今,就职于中兵航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任销售统计员、董事;2015 年 11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公司董事长;
2022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叶楠,男,1985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2010 年 2 月至 2015 年 11 月,就职于江苏晟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前身),
任执行董事兼经理;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航联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任执行董事;2015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中兵航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32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姓名   职位或亲属关系                                       任职期间
 号                               (股)          (股)
                                           33
       叶学   董事长、苏梅之配                                2020 年 5 月 22 日至
 1                               25,667,400           -
         俊   偶,叶楠之父亲                                    2023 年 5 月 22 日
              董事、叶学俊与苏                                2020 年 5 月 22 日至
 2     叶楠                      13,998,496           -
                  梅之子女                                      2023 年 5 月 22 日
              董事、叶学俊之配                                2020 年 5 月 22 日至
 3     苏梅                      7,860,800        2,222,504
              偶,叶楠之母亲                                    2023 年 5 月 22 日
                                                              2020 年 5 月 22 日至
 4     凌敏      副董事长            -            250,000
                                                                2023 年 5 月 22 日
       王洪                                                   2020 年 5 月 22 日至
 5                 董事          4,252,800            -
         平                                                     2023 年 5 月 22 日
       潘丽                                                   2020 年 5 月 22 日至
 6              监事会主席       2,886,200            -
         红                                                     2023 年 5 月 22 日
       叶平                                                   2020 年 5 月 22 日至
 7                 监事          1,520,000            -
         荣                                                     2023 年 5 月 22 日
       吴国                                                    2021 年 3 月 3 日至
 8             董事兼总经理          -             50,000
         庆                                                     2023 年 5 月 22 日
              财务负责人兼董事                                2020 年 5 月 22 日至
 9     鲁君                          -            100,000
                  会秘书                                        2023 年 5 月 22 日
       叶学
 10            叶学俊之兄长          -            300,000              -
         武
 11    叶静     叶学俊之侄           -             50,000              -
 12    汤健    叶学俊之外甥          -            100,000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本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34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
    股东名称                                使前)             行使后)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            (%)                    (%)
一、限售流通股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
                                                                                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控股股
     叶学俊      25,667,400   38.15   25,667,400   29.41   25,667,400   28.43   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虚假 东、实际
                                                                                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 控制人、
                                                                                日起至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 董事长
                                                                                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进行限
                                                                                售,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
                                                                                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
                                                                                至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将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进行限售,
                                                                                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35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
                                                                      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实际控制
叶楠   13,998,496   20.80   13,998,496   16.04   13,998,496   15.50   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虚假
                                                                                                              人、董事
                                                                      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
                                                                      日起至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
                                                                      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进行限
                                                                      售,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
                                                                      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
                                                                      至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将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进行限售,
                                                                      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
                                                                                                              实际控制
苏梅   7,860,800    11.68   7,860,800    9.01    7,860,800    8.71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人、董事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
                                                                      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虚假
                                                       36
                                                                           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
                                                                           日起至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
                                                                           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进行限
                                                                           售,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
                                                                           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
                                                                           至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将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进行限售,
                                                                           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
   王洪平        4,252,800   6.32   4,252,800    4.87   4,252,800   4.71                                                      董事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 在 上 述 锁定 期 的 基础上 自 动 延 长六 个
                                                                           月。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            实际控制
泰兴市福晟投资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人所控制
  中心(有限合   3,627,504   5.39   3,627,504   4.16    3,627,504   4.02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的持股
      伙)                                                                 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5%以上
                                                                           限 在 上 述 锁定 期 的 基础上 自 动 延 长六 个   其他股东
                                                                           月。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潘丽红        2,886,200   4.29   2,886,200   3.31    2,886,200   3.20                                                      监事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7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 在 上 述 锁定 期 的 基础上 自 动 延 长六 个
                                                                            月。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张东侠         1,658,000   2.46   1,658,000   1.90   1,658,000   1.84
                                                                            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
    叶平荣         1,520,000   2.26   1,520,000   1.74   1,520,000   1.68                                                    监事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 在 上 述 锁定 期 的 基础上 自 动 延 长六 个
                                                                            月。
泰兴市智光环保科
                       -       0.00   325,000     0.37   1,300,000   1.44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技有限公司
山东国泰资本管理
                       -       0.00   175,000     0.20   700,000     0.78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华夏北交所
创新中小企业精选
                       -       0.00   100,000     0.11   400,000     0.44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两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38
 烟台添宥添创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0.00      100,000     0.11      400,000     0.44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有限合伙)
 青岛晨融鼎力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         0.00      100,000     0.11      400,000     0.44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         0.00      100,000     0.11      400,000     0.44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公司
 中兴盛世投资有限
                         -         0.00      100,000     0.11      400,000     0.44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公司
       小计          61,471,200    91.35    62,471,200   71.56    65,471,200   72.51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5,816,000    8.65     24,816,000   28.44    24,816,000   27.49    -                   -

       合计           67,287,200   100.00   87,287,200   100.00   90,287,200   100.00   -                   -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39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若公
 1        叶学俊     25,667,400    29.41        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虚假陈述等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该
                                                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将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进行限售,并按照相关
                                                规定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若本
                                                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该行为
                                                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将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进行限售,并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若公
 2         叶楠      13,998,496    16.04        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虚假陈述等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该
                                                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将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进行限售,并按照相关
                                                规定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若本
                                                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该行为
                                                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将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进行限售,并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0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若公
 3       苏梅     7,860,800     9.01        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虚假陈述等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该
                                            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将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进行限售,并按照相关
                                            规定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若本
                                            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该行为
                                            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将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进行限售,并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4      王洪平    4,252,800     4.87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
                                            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
                                            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5     福晟投资   3,627,504     4.16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
                                            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
                                            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6      潘丽红    2,886,200     3.31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
                                            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
                                            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7       郑琼     2,196,775     2.52                            -

                                       41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8          吴兆方       1,849,086        2.12                            -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
 9          张东侠       1,658,000        1.90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10          叶平荣       1,520,000        1.74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
                                                      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
                                                      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合计            65,517,061      75.06                            -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若公
 1          叶学俊       25,667,400      28.43        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虚假陈述等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该
                                                      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将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进行限售,并按照相关
                                                      规定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若本
                                                      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该行为
                                                      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将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进行限售,并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
 2           叶楠        13,998,496      15.50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42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若公
                                            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虚假陈述等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该
                                            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将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进行限售,并按照相关
                                            规定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若本
                                            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该行为
                                            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将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进行限售,并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若公
 3       苏梅     7,860,800     8.71        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虚假陈述等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该
                                            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将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进行限售,并按照相关
                                            规定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若本
                                            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该行为
                                            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将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进行限售,并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4      王洪平    4,252,800     4.71        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
                                       43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
                                                      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5         福晟投资      3,627,504        4.02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
                                                      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
                                                      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6          潘丽红       2,886,200        3.20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
                                                      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
                                                      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7           郑琼        2,196,775        2.43                            -

 8          吴兆方       1,849,086        2.05                            -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
 9          张东侠       1,658,000        1.84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10          叶平荣       1,520,000        1.68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
                                                      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
                                                      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合计            65,517,061      72.57                            -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4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2,000 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2,3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 8.40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2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2.0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15.9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5.6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6.4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6.1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45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 2022 年度(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53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
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51 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
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77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
后每股净资产为 3.92 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168,000,000.00 元。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3)3300006 号)》,确认公司截止 2023 年 5 月
10 日止,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8,000,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
人民币 18,524,170.7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9,475,829.24 元,其中新
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 20,00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为人
民币 129,475,829.24 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1,852.42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853.08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1,470.75 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240.57 万元;

    3、律师费用:103.77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14.53 万元;




                                       46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22.79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3.45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49,475,829.24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174,669,246.29 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广发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3 年 5 月 5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
配售 300.00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
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 1,900.00 万股,占超额配
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
份数量的 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2,300.00 万股,发行
后总股本扩大至 9,028.72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
后总股本的 25.47%。




                                     47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
定,发行人(甲方)与广发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
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
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智能特种装备扩产项目、研发试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0224240000001779   验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补充流动
        泰兴支行
                                                            资金项目

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乙方)的下辖网
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江苏晟楠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224240000001779,截止 2023 年 5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15,241.00 万元。专户
不得开通网银功能,不得办理支取现金业务、支票业务,对于以上业务申请,
丙方有权拒绝办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特种装备扩产项目、研发试验中心
升级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8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丙方可以每半年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
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使用专户内的募集资金时,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向乙方出具加盖专户
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原件及相关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划款指令需记载付款金额、
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付款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人开户行和
用途等内容,并提供相关协议、内部审批手续等必要、合理的单据、资料。乙
方对甲方提交的指令及相关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乙
方仅对相关补充资料与资金用途表面相符性进行审查,甲方应对提供相关资料
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等负责,乙方对此不负任何实质性审查职责。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秦睿、但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按月(每月 5 日之前,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
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以邮件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49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
负责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6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1、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
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
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
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 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 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 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
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
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
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0
   5、 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 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 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
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 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
形。

   9、 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
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51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保荐代表人               秦睿、但超
 项目协办人               张东园
 项目其他成员             卢少阳、姜明、连杨、冯婧、陈权
 联系电话                 020-66338888
 传真                     020-87553600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二、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广发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
交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发行的条
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为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发行人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52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3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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