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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亿能电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0-30  

证券代码:837046            证券简称:亿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3-059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制度,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权证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
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
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
要求,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后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也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
账户、临时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
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次募集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
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
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
账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
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取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
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多元化
投资,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市场定位。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
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
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
会决策并披露后,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是
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
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施。
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现金
管理进展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险投
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
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
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金额,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
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
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
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金额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
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用
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
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
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变更
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新募集资金用途涉及关联交易、购买
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定进
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
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
相关规定。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财务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
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
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
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督导期内、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应当在保荐督导期届满后每年
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在
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
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人员应配合主办券商就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配合主办券商将现场核查报告在公司披露年度报
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
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适用本
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