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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亿能电力: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11-30  

证券代码:837046          证券简称:亿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3-075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议案)已经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规定由《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工作制度》规范。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均由公司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
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相关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之一
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
满;

(三)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八条 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
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
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
会决定。

第十三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
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经理人员;

(六)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决定、批准无需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为关联方的交易事项,除按公司流程审批外,还需由没有关联关系的
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审核通过。

第十六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务。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 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

(三) 总经理不能行使职权时,经董事会批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分管公司的财务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并
承担相应责任: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二) 拟订公司财务管理、资本运作、投资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实施方案;

(三) 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 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财务预决算、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
审核;

(五) 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和财务披露信息;

(六)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及运作监督;

(七) 监督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控制公司经营成果及收益分配;

(八) 监督经营管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九) 审核和监督资金运用,保证企业资金良性循环;
(十) 监督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期向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十一) 完成董事会或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得超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
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九) 未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不得在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外的其他任何企
业任职;

(十)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
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
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应监事会的要求,就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
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
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
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总经理可要求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公司办公室提前 3 日向高级管理人员征集
办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提前一天向与会人员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
名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 董事长提出时;

(二)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记录保管期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努力完
成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营业收入、
利润。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贡献,
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应得到奖励;总经理因经营管理不善未
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内,由于工作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董
事会应根据合同追究其责任,必要时还可以对其实行经济处罚或提前终止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损害国家和 公
司利益的;

(二) 擅自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

(三)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以有关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