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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汉鑫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8-29  

证券代码:837092           证券简称: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5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8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内在价
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
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公司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
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合
法权益。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
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二)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
者关系工作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三)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四)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主动性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及其它。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为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公司应当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应当
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
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
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可以设置投
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
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
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和沟通: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
过举行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说明会及网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
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
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九)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十)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一)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二)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三)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现
场来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
访者前,首先应请来访者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备案登记,然后请来访者签署《现场
调研(采访)沟通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     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公司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编
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第二十七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公司
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
访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
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重大
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须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规定进
行相应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如经协
商未能解决的则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或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
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可以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
档。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本所
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