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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汉鑫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11-17  

证券代码:837092           证券简称: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0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1 月 1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
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
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以下与非关联方
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上享有决定权,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占 10%以上但
不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占 10%以上但不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占
10%以上但不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占 10%以上但不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超过上述第八条规定限额的公司对外投资、内部投资、资产处置等
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若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畴的事项,则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该等事项的有关合同和协议必须由董事长亲自签署,或由董事
长授权总经理签署。
    第十条 同一会计年度内且在年度财务预算范围内,总经理负责审批单笔赠
与或者受赠现金或资产金额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的。超过前述限额的赠与或者受
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总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劳
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
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负
有诚信的义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
适用于总经理。
    第十三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董事会指
定一名董事代行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总经理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总经理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
理因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以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会议记录员等;
    (四)应邀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每月的总经理办公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分别汇报本部门的生产
运营情况,研究讨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内容、参会人员、
时间、地点。
    (二)总经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将会议议题、地点、时间提前两天以口头、
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应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可对研究的问题进行表决。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
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进行最终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总经理决策与表
决结果不一致时,应在会议纪要中阐明总经理的决策依据。
    (四)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
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表决方式
和结果。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存,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五)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形成的意见
进行落实、催办。
    (六)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对出现的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
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四章 责任及义务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认真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
理水平,保持公司效益和股东权益持续增长。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报告;根据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经营盈亏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
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
证其真实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以上”、“未超过”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低
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总经理组织拟订草案,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
过后生效。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