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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宏裕包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11  

证券代码:837174          证券简称:宏裕包材         公告编号:2023-089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 7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有关条款
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能力,强化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
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委员
会的提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经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5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由独立董事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届期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以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经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行使前款第(二)(三)项职权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经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经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职责包括:
    (一)协调经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对公司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司
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评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代为履行职责。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七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原则上,公
司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三日以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召开前,
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
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过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
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
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
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
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
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
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
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
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
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
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
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