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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智新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7  

证券代码:837212           证券简称:智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75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
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
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会经
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潍
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本
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
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
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期间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
员仍应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
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内部审计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并
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对真实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
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
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相关的欺
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人员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人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权限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
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在确保每位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无须提前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
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
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
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