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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智新电子: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3-10-27  

证券代码:837212           证券简称:智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70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
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
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本细则所称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
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
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充分反应中小股东意见。下列情
形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
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
制。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提名人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
国籍、教育背景、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
不适宜担任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 公司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人
选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并最终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审查并决议通过后,由
现任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
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审查并
决议通过后,由现任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三) 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北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
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审查通过后,由现任董事会以提案
形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三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
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
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监
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监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五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
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
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
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二)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
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
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
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三) 若当选监事人数少于应选监事,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
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
对。
    第十九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
即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并应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