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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永道: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2023-08-0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的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21790-03号


致: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主承销商”或“东北证券”)的委托,担任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见证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
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进行全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0号,
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证公告〔2021〕13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3〕15号,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
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16号,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
销业务规则》)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得到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
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2. 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
关人 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3. 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
上报监管部门备案,本所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
意见仅供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
行及承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上述声明基础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
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东北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10.38元/股于2023年6月26日
(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165.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超
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发行人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

    (一)2022年5月9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议案。

    (二)2022年5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议案,明确了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15%(即不超
过165万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
权合法、有效。

    三、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发行人于2023年7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30个自然日(含第30个自然日,即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8月8日),东北证
券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
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
限额(165.00万股)。

    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东北证券作为本次发
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
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发行人按照本次发行价格10.38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1,100.00万股的基础
上 全 额 行使超额 配 售选 择权发行 165.00万股股 票,由此 发行总 股数 扩大至
1,265.00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6,050.00万股增加至6,215.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20.35%。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712.70万元,连同
初始发行规模1,100.00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11,418.00万元,本次发行最
终募集资金总额为13,130.7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1,612.25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11,518.45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在发行人与东北证券签署的《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关于华信
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承销协议》,明确授予东北证券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并明确
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
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东北证券在实施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按《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开立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东北
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发行人按照本次发行
价格10.38元/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165.00万股,其增发
价格及数量,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四十条、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本次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
方式获得。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东北证券已分别签署《华信永道(北京)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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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
资者配售协议》,明确了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
如下:

                                                                       非延期
                                             实际获配     延期交付                 限售
                                                                       交付数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数量(万     数量(万                 期安
                                                                       量(万
                                               股)         股)                     排
                                                                       股)
      1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148.00      148.00         -         6个月

      2     吉林省小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0.00          -         40.00       6个月
           青岛晨融鼎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
      3                                       22.00        17.00       5.00        6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雁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雁丰
      4                                       10.00          -         10.00       6个月
           贝寅研究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220.00      165.00      55.00           -

     发行人应于获授权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自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超额配售
选择发行数量限额的 3 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
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3 年 7 月 10 日)起开始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主承销商已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
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延期交付股票,符合《发行与
承销管理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五、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根据《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增发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0899246805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                                                            1,650,00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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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六、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对应的募集资金金额

    因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712.7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591.11 万元。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
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
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
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
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超额配售
选择权的实施符合预期。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
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李        哲




                                              承办律师:

                                                                     侯        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