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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华信永道: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8-1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信
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永道”或“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 年 4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华信永道(北
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3]884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
股票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和网上向开通
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1,100.00 万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 165.00
万 股 ,合计发行 1,265.00 万股,发行价格 为 10.38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
131,307,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6,122,465.9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115,184,534.05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初
始发行和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分别出具了《华信
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00 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
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374 号)及《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65 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77 号)。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和 2023 年 8 月 9 日分批存入公司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已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专
户资金合计 0 元,另收到存款利息 0 元。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16,122,465.95 元(不含增值税)。截至
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 3,688,679.23 元(不
含增值税),拟置换 3,688,679.23 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发行费用类别         已预先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律师费用                               849,056.58         849,056.58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2,028,301.89      2,028,301.89
  3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811,320.76         811,320.76
                    合计                       3,688,679.23      3,688,679.23

      三、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议程序

      2023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
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杭立俊                   贾   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