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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华信永道: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8-31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邮编:100013
11/F, Tower B, Global Trade Center, No.36 North Third Ring Road Eas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13, PRC
                               电话(Tel):010-52213236
                         网址(Website):www.junzhilawyer.com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接受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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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

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公

告了定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前述通知和公告的时间、地点,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下午 14:00 在华信永道(北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3 年 8 月

30 日 15:00 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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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1,967,81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7.526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1,967,817 股,占

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26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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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二)《关于拟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三)《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及实施方式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

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或增加新议案

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会议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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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1.表决结果


    同意 41,967,8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回避表决情况


    无。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1.表决结果


    同意 34,467,8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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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及实施方式并使用部分

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1.表决结果


    同意 41,967,8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上述议案(一)为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二)为需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的议案;上述议案(二)为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二)为需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的议案;上述议案均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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