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明阳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告2023-08-30
证券代码:837663 证券简称:明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9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成 员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
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
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
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
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
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如有)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内部审计
人员协助审计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证券事务部(如有)负责审计委员会的相关
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或相关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属例会的,于会议召开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属临
时会议的于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执行前述
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公司审计部或相关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
通知。采用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
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
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审议事项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每一
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
托无效。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
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
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
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
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
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
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也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
或变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
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
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
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