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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邦德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09-27  

证券代码:838171           证券简称:邦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7



                    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
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威海邦德散热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
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本所有关独立董事任
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
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中国证
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
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并将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
    对于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八条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细则遵
循《公司章程》规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
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第二十二条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所列公
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
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
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
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
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
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
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上市、收购、并购或其他
募集资金安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审议战略性资本配置(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等)以及资产负债管
理目标,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对各类主营业务的总体发展进行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五)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 负责对兼并、收购方案的设计并对管理层提交的方案进行审议,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 审议分支机构的战略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 审议人力资源战略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一) 审议公司战略发展及其他专项战略发展规划等,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十二)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
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
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事
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核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因上市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其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未予以采纳
的;
    (四)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
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四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
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
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
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