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邦德股份: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10-19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受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时代九
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李志强律师和李北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一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bse.cn/)发布了《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
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
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 15:00 至 2023 年 10 月 17 日 15:00,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及议题与公司公告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国良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
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
书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9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9,497,7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25%,其中通
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5,01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 10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由全体与会
股东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二)现场投票部分由公司一名股东和一名监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经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89,497,77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89,497,77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89,497,77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 89,497,77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89,497,77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89,497,77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89,497,77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89,497,77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同意 89,497,77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89,497,77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11、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非累积投票
议案适用)如下: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修订<利润分配
7 320,874 100.00% 0 0.00% 0 0.00%
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见证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