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豪声电子: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2023-08-22
证券代码:838701 证券简称:豪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33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
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已经本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1)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之日起第一个月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稳定股价
措施的预案
公司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
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
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
股价措施。
(二)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在北交所上市,自 2023 年 7 月 24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18 日止,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已触发稳
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3 年 8 月 18 日为触发日。
二、 稳定股价措施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 增持计划实施前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嘉 善 瑞 亨 投 资 有 控股股东 24,083,800 24.58%
限公司
注:
1、公司控股股东为嘉善瑞亨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徐瑞根、陈美林,
嘉善瑞亨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成员包括嘉善瑞亨投资有限公司、徐瑞根、
陈美林、嘉兴美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远、徐雅、嘉兴美兴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陈其林、徐瑞根(员工)、陈春强、陈跃林。当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公司将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包括: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远、徐雅增持公司股票;2、公
司回购股票;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故
本次稳价增持计划由嘉善瑞亨投资有限公司实施。
2、上述所列持股数量不包括间接持股数量。增持计划实施前,嘉善瑞亨投
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3,499,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74.9990%。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增持合理
计划增持 计划增持 增持 增持 增持资金
股东名称 价格区间
数量(股) 金额(元) 方式 期间 来源
(元)
嘉善瑞亨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 2023 年 8 不超过 自有资金
投资有限 1,000 股 8,800.00 月 23 日 8.80 元/
公司 -2023 年 股
11 月 22
日
注:
根据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本次增持计划增持不超过 1,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0%,增持完成后,公司公众股东占比不低于 25.0000%,公
司股权结构不会触发《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相关规定中北交
所上市公司的即时退出情形。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股价在一定期限内高于基准价格;
3. 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 资金使用完毕;
5. 其他终止条件。
公司将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结果公
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
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 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
有关规定。
(二)增持主体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
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四)如增持主体出现自有资金无法实施到位的情况,可能导致本方案无法
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公司将在收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变更其他增持主体,
并在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对外公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远、徐雅、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远、徐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
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远、徐雅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远、徐雅承诺:“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北交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因未能
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3、发行人有权停止对本企业/本人分取红利(如有),发行人有权将
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企业/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企业/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
措施并实施完毕。”
(二)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
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
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
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
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本承诺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
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
有),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上述
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特此公告。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