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豪声电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12-08
证券代码:838701 证券简称:豪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69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并在北交所指定
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
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
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信息披露负责人联
系。
第三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
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
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
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
负责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认定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均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
本制度。
上市公司关键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
前通过业务系统的资料填报模块向本所首次报备关键人员的名称、身份或职务等
基本情况。关键人员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还应当报备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的认定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关键人员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上市公司还应当报备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情
况。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状态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
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通过业务系统向本所报备;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如身份证件信息变更、家庭成员人员变更等),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上
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
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
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其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
负责人的任职向北交所报备及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信息披露负责人离职无人
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
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
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
有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
致的变动除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
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的资料填报模块填报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业务系
统每天定时将上述信息推送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上市公司经办人在上述信息填报后,均需提交至复核员进行复核,并确保信
息填报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
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
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如有)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如有)、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 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 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中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核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中期报告。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
(四)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 财务会计报告;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
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
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
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
本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
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
括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预告全
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
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
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
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
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北交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
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对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在
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 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北交所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北交所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除监事会公告外,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披露重大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
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
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
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董事签字
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监事签字的
决议向主办券商备案。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大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
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
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
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
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上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备查文件时,应当提供董事、
监事等相关人员签名页的电子扫描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由其他机构、个人出具的备查文件(如中介机构报告、协议或
批文等)时,应当提供相关机构、个人盖章或签名页的电子扫描文件。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
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
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
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
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时,均适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一)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二)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
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
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公司对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
参照适用);
(三)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
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
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公司对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
权的,参照适用);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
披露。未盈利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适用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或第二十七条的净利润
指标。
第三十条 公司拟对外提供任何担保的(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均应事先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上市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披露或审
议。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供交
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
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
上市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
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节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交所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
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及时
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
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
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九条 如公司股票转让被北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
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上市公司应当
向本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保荐机构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节规定及时
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本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
本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
关公告。
第四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
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北交所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
(一) 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 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 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 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确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
司章程;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 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
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上市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
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披露权益分派、停复牌、证券简称(全称)变更、股票退市风险警
示等公告,应当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的同时,遵守北交所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八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
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
司、部门和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
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九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
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
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送达董事
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
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
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
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获悉重大事件的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
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
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
为公司档案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保存。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的主办券商、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
人员;
(六)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
卖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主办
券商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
告披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 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
及材料上报时间;
(三) 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
进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北交所的格式要求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经董事长初审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
(五) 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
审议,并以决议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 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 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查并披露。
第六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 公司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中介机构意见等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
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审核,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主席审核,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意见
等由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
3、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核并披露。
(二) 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但不涉及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长并同时报告董事会
秘书,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董事会秘书对于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北交所、
主办券商咨询;
3、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
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
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
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4、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向中国证监会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草拟,董事长负责审核。
5、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
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
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
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一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
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
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由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对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
整性。
第七十三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
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
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
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各子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及子公司应
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
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遣责或自律监
管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
聘其职务等。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