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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豪声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2-08  

证券代码:838701            证券简称:豪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67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运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管控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
规定以及《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
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制
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
确保募集资金公开、透明和规范地使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
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
董事会为股票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
为认购缴款指定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将募集
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一条     除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
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
其他资金存储于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
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
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 一 )公司 未在 规定 期 限或 者预 计不 能 在规 定期 限内 披露 最 近一 期定
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书面形式自
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
的相关规定。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掌握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的资金
动态。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分级审批程序:单次使用募集资金额度在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内的,须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单次使用募集资金额度在 1000 万元到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之间的,须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单次使用募集资金额度在 3000
万元以上的,须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将募集资金用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将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
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须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投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
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在审议该事项时还需履行关联方回避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的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根据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
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
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
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
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公司仅改
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
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新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或相关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有关规则的规定进
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
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有关会
计记录和原始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支出情
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审批程序等事项,
以供公司内控部门定期核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出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
时一并披露。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
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明确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