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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华原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3-11-24  

证券代码:838837             证券简称:华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1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

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

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

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返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四条 若进行分红派息,应以每十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

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十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原则和政策
   第五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

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如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分配利

润。
   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当年

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优先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尤其是进行现金分红。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现金流充裕且累计未分配利润(母公司的单体报表)为正数的情

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

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

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七条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当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除外;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

司会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八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

状况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事先充分听取股东(特

别是公众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

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并由董事

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未分红现金的用途,经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征询监事会意见,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由董事会通过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公司监事

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

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