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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华原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1-24  

证券代码:838837               证券简称:华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3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广

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

立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

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及提供公司有关资

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

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

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运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

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

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

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的于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

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

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

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

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

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

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

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

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

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

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
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和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

签字。会议记录须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

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

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

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

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

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

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