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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广脉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7  

证券代码:838924            证券简称:广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0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
席董事 7 人;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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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如有两名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选举新的委员,以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去委员职务,委员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
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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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
的整改;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
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协调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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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沟通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
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
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
义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
评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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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
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提案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
况下可随时通知。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并行
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
范围和期限并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
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审
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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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
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
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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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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