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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3-06-16  

                                                    证券代码:838971          证券简称:天马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1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2 月 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2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淑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贺保平、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杜鹏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袁梓赫、马敬超、尚不确定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2 年,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力
股份天津分公司”)与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买
卖合同》。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公司已分批次向金力股份天津分公司供应氧化铝
粉体材料合计金额 2,340,000 元,但金力股份天津分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
款,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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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原定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开庭审理,因管辖权异议问题,未如期开庭。
近期公司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判定金力股份天津分公司对管
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对上述
判决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并裁定本案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
材: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本次诉讼涉及的标的合同为 002 号
公告中提及合同的一部分。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公司已
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5)。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 2,340,000 元货款。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76,453 元(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50%暂
 计算利息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2023 年 2 月 1 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仍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
 计 50%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日)。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3 年 2 月 8 日公司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该案件原定
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通知,因管
辖权异议问题,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已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3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如下:

    金力股份天津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
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3)津 0115 民初 11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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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书,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确认接收上诉状,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
案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23)津
01 民辖终 2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如下:
    本院对一审法院关于本案管辖权的认定予以确认,本案应当移送至河北省邯
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对一审裁定结果予以维持。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涉及诉讼金额占公司 2020-2022 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18%、1.16%
和 1.30%,对公司营业收入影响较小。
    该案件将移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处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
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情况而
定,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诉
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津 0115 民初 1199 号;
(二)上诉状;
(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津 01 民辖终 213 号。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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