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天马新材: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0-30
证券代码:838971 证券简称:天马新材 公告编号:2023-106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管理制
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
效监督,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决定设立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监督
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
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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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审计委
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
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 2 名时,公
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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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八)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九)向董事会提名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会计师;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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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审计委员会的
要求或会议安排,及时、充分地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文件;
(五)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六)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七)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担任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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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
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
集人。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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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
为同意、反对、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审计委员会还应根据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
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三十五条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
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第三十六条 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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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所适用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
应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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