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3-11-23
证券代码:838971 证券简称:天马新材 公告编号:2023-119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3 年 10 月 3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海朝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敬超、河北全智律师事务所:陈耀江
(二)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淑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岳嵩峰、北京大成(郑州)
律师事务所:贺保平、何胜林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股份”)长期向河南天马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氧化铝粉体材料。
2022 年 3 月起,公司与金力股份及其天津分公司、子公司湖北江升新材料
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买卖合同》,公司已依据上述合同分批次向金力股份、金力
股份天津分公司及金力股份子公司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供应合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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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8,000 元的氧化铝粉体材料,上述主体均已签收入库并投入生产,金力股份
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因金力股份收到其下游客户关于产品质量的投诉,金
力股份认为上述问题系公司供应的氧化铝粉体材料不符合同约定所致,故向邯郸
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针对上述情况,(1)公司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金
力股份支付货款 1,560,000 元及利息;(2)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管辖地向天津市宝
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金力股份天津分公司支付货款 2,340,000 元及
利息。公司于 2023 年 3 月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判
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依据合同约定
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裁定本案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
理。2023 年 6 月,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裁判
对一审裁定结果予以维持。综上,公司诉金力股份及其天津分公司支付货款合计
3,900,000 元及利息;(3)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管辖地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令金力股份全资子公司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78,000 及利息,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收到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裁判公司胜诉,判
令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司货款 78,000 元及利
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023 年 10 月,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宜
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
材: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本次诉讼涉及的标的合同为 2023-002
号公告中提及合同的一部分。针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已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5)。公司已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公司已
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1)。公司已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
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3)。
(四)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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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金力股份的全
部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金力股份支付上诉人天马新材 3,900,000 元货款并赔
偿逾期付款损失;
2、判令判决被上诉人金力股份承担本案原审、二审案件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3 年 6 月 27 日,永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作出的(2022)冀 0408 民初 2364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一审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收到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10 月 30 日
作出的(2022)冀 0408 民初 2364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1、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氧化铝粉体材料《买卖合同》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解除;
2、依法判令原告返还被告货物氧化铝粉体 113.55 吨;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18,282,685 元;
4、依法判令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5、依法判令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163,965 元,减半收取 81,982.5 元,保全费 5,000 元,反诉
费 19,312 元。以上共计 106,294.5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马新材承担 74,000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金力股份公司承担 32,294.5 元。
针对本案一审诉讼结果,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为维护合法权益,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2023 年 11 月
21 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提出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
审等诉讼要求。公司将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
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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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一批建议支持的国家级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以优异的产品性能、和优质
的客户服务质量,建立了良好的品牌声誉与竞争优势,多年来未因产品质量问题
产生诉讼纠纷。在锂电池隔膜产品领域,公司与业内多家锂电池隔膜企业建立了
稳定的供应关系,获得了多家锂电池隔膜企业的认可。
公司将积极、合法、合规的主张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对公司财务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本
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2022)冀 0408 民初 2364 号《民事判决书》;
(二)上诉状。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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