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一致魔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2-06
证券代码:839273 证券简称:一致魔芋 公告编号:2023-107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12 月 4 日,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
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
公司或者受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及使用,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
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
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多元化
投资,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定位。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
产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
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
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
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
务领域。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或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金额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
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
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
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
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
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
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在必要
时,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
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