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欧福蛋业:内部审计制度2023-12-29  

证券代码:839371            证券简称:欧福蛋业         公告编号:2023-095



                 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
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
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等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并根据
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
职,并应当具 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时,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等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审计人员提
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审计部的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
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坚持原则、恪尽
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得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
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研发
项目以及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
行审计;

       (七)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装订成册后分项目进行
归档。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的内容:审计方案、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
据、以及形成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等。通常不包括的内容: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
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反映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错误或
其他错误而作废的文本、重复的文件及记录等。

    审计部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应按年度分类组卷归档并负责日常保管。审
计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审计档案销毁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档案管理
办法的规定进行。

    审计档案除公司审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
制查阅等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党委以及董事会
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按时报送经济活
动、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含相关电
子数据,下同)等,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业务例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会议。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内部控制、经济活动、财务收支、预算、决算、财务报表、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风险管理等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报告,经
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予以制止,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
改进管理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可
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合同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建设项目审计以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审计。

    第十九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
效益审计等。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
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服务、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
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
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
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
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服务合同、工程建设
合同等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
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
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对项目预算、材料使用、项目管理、工程进
度、竣工验收、决算等情况以及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违规违章情
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如对募集资
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以及大额资金往来等进行检查。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并作为年度工作计
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按规定及时予以公告披露。公告中应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

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
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
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六)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七)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八)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勇于揭发检举违法行
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精神或物
质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
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
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内审部
门制定的工作细则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