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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并行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23-12-05  

       证券代码:839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3-140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交所审核并于【】年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交所审核并于 2023
【 】 月 【 】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注 年 9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
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
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 普通股 1,150 万股,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在北交所上市。                     日在北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23
元。                                     万元。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 推广;对外承包工程;计算机及通讯
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 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
应用软件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 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展 示 活 动 ; 技 术 进 出 口 、 代 理 进 出 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
口、货物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经 理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
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 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会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 议及展览服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
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示服务;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
                                  气安装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823 股,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5,823
                                  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议;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四十二条规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如下交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如下交
易事项:                            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 5,000 万元;
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750 万元;
且超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750 万元。
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 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若公司未盈
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若公司未盈 利,则豁免适用上述净利润指标。
利,则豁免适用上述净利润指标。    上述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
上述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 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
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 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
据                                额为成交金额。
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为成交金额。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款的规定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保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款的规定履 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款的规
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款的规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事项;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股计划;
事项;                            (十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务所作出决议;
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务所作出决议;                     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定的其他事项。                     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本章程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本章程 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须经出席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 ……
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须经出席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合理的商业逻辑,提交董事会审议

……                                   前,需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 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 采 取 累 积 投 票 制 选 举 董 事 、 监 事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
项提案提出。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
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 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
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予表决。
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
行累积投票制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
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
(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
(二)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
集中投向一人,也可分散投向数人。但
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
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
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所
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
事(监事),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
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董
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四)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
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
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
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五)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
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
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的
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监
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
当标明下列事项:
1、会议名称;
2、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
3、股东姓名;
4、代理人姓名;
5、所持股份数;
6、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7、投票时间。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 董事职务。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
产生的空缺。补选董事的任期以前任 产生的空缺。补选董事的任期以前任
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
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 的,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选。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东大会批准。
就前款规定事项,董事会的权限范围 就前款规定事项,董事会的权限范围
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 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
如下:                                   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资产和经营发展的 (一)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需要,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最 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50%的对外 其 它 的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均 由 董 事 会 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 准。
托理财等;超过 50%的,报公司股东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大会批准;                               (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述标准的,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其 它 的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均 由 董 事 会 批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准。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述标准的, 资产 0.2%以上的交易。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易 , 应 当 提 供 评 估 报 告 或 者 审 计 报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
资产 0.2%以上的交易。                     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 估。
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
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
易 , 应 当 提 供 评 估 报 告 或 者 审 计 报 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 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
相 关 的 关 联 交 易 可 免 于 审 计 或 者 评 公告中披露。
估。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 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 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公告中披露。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 四 ) 公 司 发 生 的 交 易 ( 除 提 供 担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万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10% 以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万元;                                    过 15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10% 以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过 15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若公司未盈利,则豁免适用上述净利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润指标。
超过 150 万元;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对前述事项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执行。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50 万元;
6、公司进行抵押、购买、出售资产交
易时,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
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20%的。
若公司未盈利,则豁免适用上述净利
润指标。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对前述事项
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执行。
新增条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新增条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新增条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会,其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
                           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条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
                                   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新增条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本条删除。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相关规
定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
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
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 本条删除。
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
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
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
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
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于北交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所
交易或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第一百八十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第一百八十五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
独立董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