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并行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12-0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并行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并行科技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
并行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并对核查情况
予以说明。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北
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2199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023 年 11 月 1 日,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150.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9.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350.00 万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4,637.55 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28,712.45 万元。募集资金已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2023 年 12 月 1 日
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1445 号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1489《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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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637.55 万元(不含增值税),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 835.71 万元(不含
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保荐承销费用 1,886,792.45 1,886,792.45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4,090,566.04 4,090,566.04
3 律师费 1,698,113.21 1,698,113.21
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681,603.77 681,603.77
合计 8,357,075.47 8,357,075.47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2023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
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计师鉴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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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1446 号),报告意见认
为:并行科技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并行科技截
至 2023 年 10 月 24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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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云飞 张伟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