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并行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3-12-05
证券代码:839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3-145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议案分项
表决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监督机制,
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
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
的信息披露。听取意见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制定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
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董事会提议及股东大会
批准,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
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十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十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视投资者权益及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
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续经营能力
的原则。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
(1)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选择现
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该年度或该半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发放现金股利不会影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3)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4)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
合理的情况下,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
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第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
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及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后变更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透明。
第十五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表
决后,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提出修订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