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并行科技:股东大会制度2023-12-05
证券代码:839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3-141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议案分项
表决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
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
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不含投票代理权)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
北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
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北交所备案。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北
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
体议案,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会或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第二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的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
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通知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写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写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三十二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
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通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
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
见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以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
一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
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四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四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四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置备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四十七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五十四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五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合理的事由。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条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见证律师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投票等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及北交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它事项。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八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一条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股东大
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七十二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七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
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提
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七十四条 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第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
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
东书面提名的人士,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产生。
第七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
理权)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
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
东的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按照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
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结束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会
议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细则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九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之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施行。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定或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