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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宁新新材: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2023-06-29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7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
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2022 年 12 月 15 日做出了《关
于破发后稳定股份的承诺》,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1、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两个月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
日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以下简称“破发稳价触发条件”。若因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不具可比性的,收盘价应
作相应调整),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在北交所上市,自 2023 年 5 月 31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29 日止,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已触发稳定
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3 年 6 月 29 日为触发日。


二、     稳定股价措施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         增持计划实施前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李海航               控股股东、实际控             9,750,000                 10.47%
                     制人、高级管理人
                     员
邓达琴               控股股东、实际控             8,410,000                  9.03%
                     制人

李江标               控股股东、实际控             5,250,000                  5.64%
                     制人、高级管理人
                     员
邓婷                 董事                           615,000                  0.66%
田家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               151,000                  0.16%
                     员
邓聪秀               高级管理人员                            0                     0%
刘春根               高级管理人员                            0                     0%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增持合理
股东名    计划增持      计划增持     增持        增持                     增持资金
                                                             价格区间
  称     数量(股) 金额(元)       方式        期间                       来源
                                                                 (元)
李海航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      2023 年 6 月 不超过          自有资金
          16,343 股 239,925 元               30 日至 2023 14.68 元
                                             年 9 月 30 日   /股
邓达琴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     2023 年 6 月 不超过     自有资金
          16,663 股 244,625 元             30 日至 2023 14.68 元
                                           年 9 月 30 日   /股
李江标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     2023 年 6 月 不超过     自有资金
          16,003 股 234,925 元             30 日至 2023 14.68 元
                                           年 9 月 30 日   /股
邓婷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     2023 年 6 月 不超过     自有资金
          12,642 股 185,588 元             30 日至 2023 14.68 元
                                           年 9 月 30 日   /股

田家利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     2023 年 6 月 不超过     自有资金
          16,064 股 235,825 元             30 日至 2023 14.68 元
                                           年 9 月 30 日   /股
邓聪秀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     2023 年 6 月 不超过     自有资金
          16,003 股 234,925 元             30 日至 2023 14.68 元
                                           年 9 月 30 日   /股
刘春根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     2023 年 6 月 不超过     自有资金
          10,380 股 152,386 元             30 日至 2023 14.68 元
                                           年 9 月 30 日   /股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股价在一定期限内高于基准价格;
       3. 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 资金使用完毕;
       5. 其他终止条件。
    公司将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结果公
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
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本公司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
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
    4.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尚存在一定不确定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
风险,如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增持方案披露的增持价格上限,导致稳定股价方
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等。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
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
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
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中规定的义
务,发行人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
或扣减,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预案》规定采取
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
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三)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预案》中规定
的义务,发行人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
扣留或扣减,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预
案》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
例、要约收购等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其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份之义
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