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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宁新新材: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7月修订版)2023-07-07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5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7 月 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
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由董事会监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董事长或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召集人需
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
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
成员无须是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要求公司经营管理层向委员会报告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工作;
    (二)在认为必要时,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专业咨
询、出具咨询报告等,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有权取得公司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合同与协议,以及其他
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取得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
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报战略与发展
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
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法定文件,上报战略与投资评
审工作组;
    (四)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的提案召集相应评
审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应提前至少七日通知全体委
员。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
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提前至少五日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可包括现场会议方式、书面审议方式和电视电话会
议方式。
       第十六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但须书面表达其对
会议议题的投票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投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决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战略
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