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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宁新新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7月修订版)2023-07-07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86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7 月 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
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
    (一)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报告期内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三)报告期内发生业绩预告修正;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
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
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