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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永顺生物:承诺管理制度2023-12-13  

证券代码:839729            证券简称:永顺生物          公告编号:2023-082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各项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中修订《承诺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
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有关主体的承诺及履行承
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
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
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
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充分披露
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及北交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
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
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
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
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投资者利益
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诺事
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
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
露。
       第九条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公司持股 10%以上主要股东应当
比照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出现前述情形后,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