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永顺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3
证券代码:839729 证券简称:永顺生物 公告编号:2023-084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中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如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超过一名,则主任委员(召
集人)由审计委员会选举,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所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时,其审计委员会
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等工
作,成员无须是审计委员会委员,日常办事机构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对其真实性、完整
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包
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
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相关的欺
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
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
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形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
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委员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
的委员的表决结果以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
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
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委员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
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
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
议记录交于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
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外
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