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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联迪信息: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10-27  

证券代码:839790         证券简称:联迪信息         公告编号:2023-058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
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以及《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南京联
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
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
础上,公司充分考虑发展所处阶段、未来业务模式、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投资资金需求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制度,以保证
股利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公司
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原则上应当每年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时,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五)股票股利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
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
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
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三)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
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
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
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及本规划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
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
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