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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联迪信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0-27  

证券代码:839790           证券简称:联迪信息          公告编号:2023-049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
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按照公司
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并
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该专户,且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 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
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 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
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
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
后,方可予以付款。
    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该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二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
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
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金额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
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
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
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监事会审议监督发表
书面意见,并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相关决议和意见应公开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
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
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帐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
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并对投资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效益情
况。
    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日常财务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
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每年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
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
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