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东和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11-17  

证券代码:839792            证券简称:东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7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制度>的议案》,本规则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

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辽宁东和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
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

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

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前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如因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下设审计部,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任免。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如下:

   (1)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

改;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资料呈送每位委员。

如遇紧急情况,公司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迅设备

举行;只要通过上述设施,所有与会委员在会议过程中能听清其他委员的讲话,

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本人因故确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书

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

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

信息。相关中介机构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因聘请中介机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含签字、邮件等形式)、举手和口头表

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有效。在有委员借助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在

其举手表决情况下借助视频或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表达的口头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但会后应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同委员会成员利益相关的议题时,相关委员

应回避。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以书面议案表决的方式召开。书面议案以

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

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数,该议

案即成为委员会有效决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供董事随时查阅。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的修改

亦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始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

及时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不时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作出更新及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