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东和新材: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23-11-17
证券代码:839792 证券简称:东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0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
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 有关规定由辽宁东和耐火材料集团有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依法在鞍山市工商 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以下简称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 91210300732307497N。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依法在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信 用 代 码
91210300732307497N。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自 2001 年 10 第七条 公司设立日期为 2001 年 10 月
月 19 日至 2039 年 10 月 15 日。 19 日。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 ……
(新增)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 ……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750 万元。 超过 750 万元。(公司未盈利的情况下
…… 可豁免适用本标准)
……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新增) 公司提供担保的,
……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审议同意。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保;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五)(新增)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供的任何担保;
适用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
定,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
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项的规定,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二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过。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 ……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 (此条删除)
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 ……
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
披露。
……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 ……
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 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的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关 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条关于提供财务
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 资助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公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公
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确定的
点。 其他地点。
…… ……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 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临时股东大会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时向北交所备案。
和北交所备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北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
名册。
……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 ……
(新增)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事主持。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 和清算;
……
(新增)(五)股权激励计划;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新增)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 份违反《证券法》第 63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 ……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有效。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但
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由本章程规 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由本章程规定
定的需由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 的需由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
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
有效。 效。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
(四)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四)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票。
…… ……
(新增)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此条删除
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
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通知中作特别提示.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事议案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任期届满时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为止。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〇三条 董 事 可 以 在 任 期届 满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应当在 2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应当在
日内通知全体股东。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将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 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 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
完成董事补选。 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独立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事就任前,原董事/独立董事仍应当依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独立董事职务。发生
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
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
…… (原十七至二十项删除)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董事会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审议的交易事项;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
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任召集人,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除外;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项,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除外;
(二十)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董事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但本章程规定免
以审议的除外;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其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原文无此条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新增) 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此条款为全条新增条款,后序条
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名董事履行职务。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或总经 半数独立董事、监事会或总经理,可以
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 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式为:记名投票等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
…… 表决方式。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员。
…… ……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一百〇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和第一百零一条(五)~(七)关于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 第一百四十一条高 级 管 理 人员 在 任职
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 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 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
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 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董
且相关公告未披露,辞职报告应当在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遵守高级
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 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露后方能生效。 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 的职责。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
或相关公告未披露,辞职报告应当在董
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
露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 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
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 2 名和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 2 名和
公司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股东代表 公司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股东代表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举产生。职工监事不低于占监事总人数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职工监
的 1/3。 事不低于占监事总人数的 1/3。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 事 会 会 议 通 知包 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 ……
(新增)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
真、微信或电话方式进行。
原文无此条款 (新增)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专业资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等业务,聘期 1 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 ……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 (此条删除)
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 ……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
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 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
或信托方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 或信托方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 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
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要求。 要求。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日期的, 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
告日日终;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
(二)公司业绩预告(如有)、业绩 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快报(如有)公告前 1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如有)、业绩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快报(如有)公告前 10 日内;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易日内;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
他期间 他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项
至第(四)项。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一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百九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 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原文无此条款 第二百一十六条 (新增 )董事 会可 依
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未尽
效。本章程所有条款,如与中国大陆现 事宜或本章程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
有的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的,以中国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大陆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的规定
为准。
上表列示的修改后内容中,“(新增)”后字体加粗内容系修改后章程新增条
款内容;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变化而无内容变更的未在上表列示。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 1 号—独立董事》,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一)《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