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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东和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1-17  

证券代码:839792          证券简称:东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5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本规则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
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分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 相
关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
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
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
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时,需经股东大会审批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
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 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 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预
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
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
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予以公告,且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仅限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
投资;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

     其购买的理财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可以满足保障投资本金安全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
司应当公开承诺,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
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存在下列
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有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募投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 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 账
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
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
报告时一并披露。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机构每年就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
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在违规
情形的,董事会应书面说明违约情形、违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拟采取的整
改措施,追究主要人员 的责任,并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
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占有或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
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
程》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制度生效后的修改由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进行。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