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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华阳变速: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11-08  

  证券代码:839946          证券简称:华阳变速        公告编号:2023-066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召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08 月 18 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了《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2023 年 9 月 3 日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江保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
行十堰郧阳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十
堰分行”)就变更后的募投项目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
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74 号)核准,
华阳变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3,400 万股新股(含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所发新股)。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确定本次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4.2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42,774,800.00 元,根据公司
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签订的协议,主承销商扣除应支付的保荐费用和承销费用
9,245,283.02 元,实际到账募集资金为 133,529,516.9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分别
存于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账户(账号:
17204801040022035)64,906,716.98 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账户
(账号:415010100100500894)68,622,800.00 元。该次发行经中喜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2021 年 8 月 19 日出具中
喜验字[2021]第 00059 号、中喜验字[2021]第 00079 号的《验资报告》。募集资
金到账后,扣除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费用、其他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
为 129,891,645.88 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营业部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7204801040022035,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15010100100500894。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
项目年产 30 万套高端变速箱及缓速器壳体轻量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华阳智
造工业园项目(一期)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长江保荐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保荐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四)公司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熊又龙、仝金栓可以随时到农
业银行十堰郧阳支行、兴业银行十堰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农业银行
十堰郧阳支行、兴业银行十堰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五)农业银行十堰郧阳支行、兴业银行十堰分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
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保荐。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农业银行十堰郧阳支行、兴业银行十堰分
行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农业银行十堰郧阳支行、兴业银行十堰分行三次未及时向长江保荐
出具对账单或者向长江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查
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长江保荐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违约责任: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
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
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九)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
方之间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十堰郧阳支行、长
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十堰分行、长江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