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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华阳变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12-21  

证券代码:839946           证券简称:华阳变速           公告编号:2023-082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19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公司银行信用管理和规范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
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
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
的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
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
会决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决
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单项或现有存续的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
过本制度第六条关于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或不得超过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授权范围。超过董事会的审批权限或授权范围的,董事会
应提出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外担保事项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审议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会
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第九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
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尽可
能全面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全面分析担保事项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予以详
尽披露。
    第十一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项授权之外的所有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全
体成员 2/3 以上(含)签署同意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责任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方需要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申请书;
    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四)申请人最近一期合并会计报表;
    (五)其他需报备的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调查其经营状况
和信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及书面评审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
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由董事会
向股东大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
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后,由公司财
务部负责办理相关担保手续等事宜,财务部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合同履行期间由财务部负责监控。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
建立专门台帐管理对外担保事项,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每月就对
外担保实施情况列表报告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十八条 在承保期内,财务部应定期调查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
状况等情况,并就发现的有关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
款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及时报告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启动
相应的反担保程序;
    (二)应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的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
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三)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四)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及时报告公司。除合同另有约定,
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五)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的,
应在发现后及时报告公司并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六)当被担保人面临重大诉讼、仲裁及拟破产、清算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还
款义务的情形时,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详情,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书
面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获知上述信息后,应当立即召开有关部门研究应对方
案;
    (七)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应提请公司
参加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八)在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应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三章        担保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签订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依据《担保法》
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或限额、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担保合同由财务部指示专人妥
善保管并注意担保时效期限。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合同的管理,杜绝合同管理上的漏洞。对合
同副本、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妥善保存,
严格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清理,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第二十一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等相关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必须
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人进行信息跟踪,收集被担保人的财务资
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建立被担保人财务档案,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
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
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担保项目论证有引导性或判断性错误,导致决策失误的,相
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
予处罚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有关条款若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则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中的“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