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倍益康: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0-26
证券代码:870199 证券简称:倍益康 公告编号:2023-072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及《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
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
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消除情形,无
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独立
董事人数不得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应当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章程规定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认定
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任
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九)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
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第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
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
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
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
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
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或相关主体改正,并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当公司存在以下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形
时,独立董事有权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离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公司存在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六)参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培训情况;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
地点、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
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
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
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论证不明确或提供不及时时,可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
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
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