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倍益康: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0-26
证券代码:870199 证券简称:倍益康 公告编号:2023-074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用途,公司董事会
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须按照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非经公司股
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或授权,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
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
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
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
安全的理财产品。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并对投资
项目进行财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
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
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
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
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
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北交所或相关机构要求的
披露相关内容。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
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
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将根据募集资
金管理政策法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