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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灿能电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6  

证券代码:870299           证券简称:灿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3-067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提名委员会根

据本工作细则按照本届委员会人数予以补足。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

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如有)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应被充分尊重。董事会对
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

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

员可选举出 1 名委员代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 2 名及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

捷方式进行通知;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

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

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通过现

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

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的规定执行;本工作

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