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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鸿智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8-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鸿智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智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广东鸿智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1374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316 号)批准,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3.28 元/股,发行股数为 10,434,783,募集资金
总额为 138,573,918.24 元,扣除发行费用 23,073,047.31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5,500,870.93 元。截至 2023 年 7 月 26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
全部到账,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
XYZH/2023GZAA3B0137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
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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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为 2,307.30 万元(不含税)。在募集
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 553.96 万元(不含税),本
次拟置换发行费用金额为 553.96 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费(不含税)     发行费金额     本次拟置换金额
                                                  (不含税)
  1         保荐及承销费            1,247.17                 -                  -

  2         审计及验资费              493.40            163.21          163.21

  3          律师服务费               261.46            101.89          101.89

  4          材料制作费                31.13             28.87           28.87

  5       其他发行相关费用            274.15            260.00          260.00

             合计                   2,307.30            553.96          553.96

       三、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费用
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
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
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相关审议程序

      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俞俊雄、杨闰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
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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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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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冯国海                    杜     宪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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