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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鸿智科技:承诺管理制度2023-08-28  

证券代码:870726           证券简称:鸿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4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改<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履行其
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
关方承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
理专项活动以及日常经营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
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应当明确、具体、
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
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自公开
承诺作出之日即对其本身具有约束力,因此该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
体、明确。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承诺人履约能力、
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
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
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
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
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另有要求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
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
履行承诺义务,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上述变更方
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
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
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
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
反承诺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予以承接。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
诺。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
    第八条       当承诺人违反承诺时,对承诺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
任。若承诺人违反承诺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
求承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