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鸿智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08-28
证券代码:870726 证券简称:鸿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8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改<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广
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
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
的1/2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
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
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至2个星期,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必要时可采用电话、电子
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1 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 2 人或 2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接受 1 名其
他委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接受 2 人或 2 人以上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
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受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名委员享有1票表决权,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
反对、弃权。
如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提名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
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至少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8 日